胡萍律师亲办案例
丁某涉嫌敲诈勒索罪
来源:胡萍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3-02
浏览量:929

案情:丁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羁押至罗湖看守所,家属非常着急找到胡律师,告知丁某到深圳时间不长,刚找到工作,可能有冤情。


胡律师代理后通过会见并做调查了解,给侦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,提出案件疑点,多番努力后,侦察机关撤销案件

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:


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,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,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:
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,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。
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,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。
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,要求当场交付财物。这表明,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,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,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,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。
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,才能构成犯罪。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》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。各省、市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,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。


以上内容由胡萍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萍律师咨询。
胡萍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1217好评数196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东路新闻大厦1411-1412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胡萍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605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东-深圳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东路新闻大厦1411-1412